“民族”(nation)概念原生于欧洲,自进入中国以来便争议不断;核心概念分歧在某种程度上已成民族理论建设的重大障碍。作者认为,nation不单是抽象的概念,当其扩及全球,它不仅成为重构亚非拉历史叙事和社会关系的范式,而且确立民族国家体系这一世界政治的基本图式。
因此,中国的民族理论建设需正视现实,我们不能继续困顿于概念争议中,而应该根据国情重新界定其内涵,需要重新发现中国社会内在的团结力和生命力,需要确立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民族理论建设的关键是界定并厘清个人、民族、国族、国家这四大支点之间的关系。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建设中国民族理论的必要性自不必多言。相关努力也由来已久,至少可追溯到20世纪初。但长期以来,这一努力却因基本概念歧义而举步维艰;人们围绕“民族概念的内涵以及它是否适用于中国”的问题,争执不下。甚至可以说,“民族”概念本身已成我们民族理论建设道路上的主要障碍。表面看,这个障碍似乎不可超越,因为概念是理论的基本元素。但是,如果暂时把“民族内涵是什么”的问题放在一边,观察“民族”概念史本身,可以发现,它的用法和内涵始终在变化。毋庸置疑,持续流变直接导致如今“民族”概念的复杂性和可争议性,不过它同时也说明,“民族”概念本身是可塑的,其内涵是开放的和未完成的,因而可为建设新理论的基础。这正是本文的前提,也是本文首先梳理nation概念史的原因。
本文分四个部分。首先勾勒“民族”概念在欧洲的演进过程。接着简述它如何从欧洲观念普及为世界通用的范式,并深刻影响亚非拉社会和历史、使之“民族”。第三部分着重论述近现代中国的“民族化”及其主要成就和问题。最后一部分则不揣浅陋,呈上个人对民族理论建设的一点浅见,就教于方家。
一、“民族”(nation)概念的演进
就汉字词汇本身而言,“民族”是中国原有的,已有学者把这个词的出处追溯到《南齐书》。但大多数学者都不会否认,在中国古代,“民族”一词之能指和所指,都与今天大相径庭。关于今天通用的“民族”概念,国际学术界的基本共识是,它源自古代欧洲。值得注意的是,“民族”在欧洲历史进程中经历了若干重大演变,才成为目前的样态。
nation出自拉丁文natio,词根是nascor(出生)。nation起初本不具有任何政治属性,本意为“人群”。如今它已是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但“人群”依然是其首要内涵。nation概念的演进史几乎完整地折射出欧洲社会从古代到现代的历史变化。nation的内涵及其使用频率的变化,与欧洲的政治结构演化和一系列重大政治事件密切相关。
在极其粗略地勾勒这个漫长复杂的历史脉络之前,有必要说明nation概念在欧洲语境中演进的两大特征。其一,从特殊概念变成一般概念。由古典时期到中世纪末期,nation在欧洲语境中始终是一个表示某种特殊性的词汇,用于指代具有特殊属性的一群人。经过三十年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以后,nation成为社会政治生活的一般范式,在欧洲扎根。而后随欧洲扩张推及全球,经过19—20世纪的政治变局,民族和民族国家已成全球通行的社会和政治模式,成为当今世界政治体系的内核。
其二,从被指认到主动认同。nation之作为一个群体的称谓,起先是被“外人”指认和给定的,12—13世纪开始逐渐变成群体内部成员的认同,并由这种认同产生一些集体活动。经过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洗礼,nation与理性、自决、平等、自由等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升级为政治信念和政治价值,乃至成为“主义”的目标(nationalism)。之后,nation观念在全球激发了政治自觉和政治行动,极大地改变了世界,确立现代世界政治的基本样态,即“民族国家体系”。
其在西方语境中的历史演进脉络大体如下:
古罗马时期,nation是指出生于同一地方的一群人,其规模大于家庭,但小于部落。12—13世纪,在欧洲大学校园中,nation成为一种身份登记和社团组织形式。14世纪开始,nation作为王权运转的空间和基础,越来越多地介入王权反抗教权的斗争,政治色彩明显增强。基于nation在教会话语体系中被给定的“特殊性”和“非正当性”地位,它实际具有一种特殊潜质,可为封建王侯拒斥罗马权力的便当工具。在这个过程中,从封建王国的王公贵族和精英们开始,人们逐渐习惯以nation来称呼自己,并产生了“英国人”“法国人”等近代民族意识。人们还发现,自己所属的国家(state)摆脱教皇的直接指挥也能运转。这一发现在后来促成了重大的政治后果。
一旦人们认识到,教皇不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教会世俗权力体系的衰落就已经开始。“民族国家”(nation)真正登上历史舞台,是15-17世纪一系列重大事件共同推动的。在文艺复兴运动、土耳其帝国兴起并大举向欧洲扩张、宗教改革运动的冲击下,教宗权力大厦摇摇欲坠。在声势浩大的宗教改革运动中,神圣罗马帝国疆域内确立了“教随国定”原则,封建王国的权力地位空前提高。经过三十年战争,更多地区摆脱教会控制,成为新型独立国家,欧洲的政治和宗教版图发生重大变化。在思想领域,马基雅维利、博丹、霍布斯等思想家从理论上证成了新国家世俗王权是至高无上的主权者或“人造的上帝”,其权力具有排他性、绝对性、不可分割性。由此,地域性的主权国确立为国家的标准模式,nation观念迅速普及。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际关系史的规范讲述中,现代民族国家体系始于1648年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法利亚和约》。的确,《和约》从根本上改变了欧洲国家的属性,使之由服从教会的领受封建转变为绝对主权实体。但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当时的国家其实还不是现代所说的nationstate。如今国人习惯把nationstate翻译为“民族国家”。然而,返归欧洲思想史可以发现,它在欧洲本土的首要含义应是国民国家或公民国家,即归全体国民/公民共同所有的国家。
17—18世纪,欧洲国家归贵族精英所有,不属于普通民众;国民区分为严格的等级,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平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极低。欧洲国家摆脱教会控制后,又经过了大约150年的社会政治变动,才演化为真正的nationstate。其推动力是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
启蒙运动以其理性、自决、平等和自由等观念主张,在思想上唤醒了民众的主体意识、政治权利意识和国民意识。法国启蒙思想家和第三等级率先起来反对特权阶层,争取建立真正的国民国。第三等级提出的革命要求是,必须改变第三等“政治权利等于零”的现状,“一切并非第三等级的东西,便不能看作是属于国家的”。
就这样,nation的政治潜力以前所未有的声势和普及程度爆发出来。中世纪末期,王侯贵族用它来反对教会权威,确立国家主权。在法国大革命中,第三等级用它来反对等级制度和特权专制,争取政治平等自由,并最终改变了国家的属性。以三级会议改组为“国民会议”(NationalAssembly)为标志,nation概念的政治化进入新阶段:其同国家、国民、人民、平等、民主、自由(独立)等观念之间建立起必然联系;它还被纳入一种新的政治意识形态,成为了nationalism,民族主义。
法国大革命不是nation观念的演进和政治化过程的终结。nation被民族主义化的新里程碑是“民族自决权”和“民族主义原则”(NationalistPrinciple)。它们出现在20世纪初,主要的建构者、推广者是苏维埃政权和美国,践行者则是亚非拉民众。
至此,nation从一个非政治词汇变成了所谓现代意义上的民族概念。在现实政治的作用下,它不仅被政治化,而且被民族主义化。对民族理论研究而言,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重大影响不单在于它内含的政治力量,还在于它对nation概念的覆盖和侵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民族主义意识形态是民族理论研究领域的暗礁或漩涡。当代已经极少有人在政治上公开支持民族主义意识形态,但在学术研究中,许多人依然不自觉地受到影响。人们往往不会区分nation概念与被纳入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nation,不少人直接把二者等同起来,或者把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当作nation固有的内涵,或者透过民族主义滤镜去看待nation,进而认为民族概念必然暗示建国独立倾向,或把民族神圣化、本质化,认为民族不仅是自古就有的实体,而且是理所当然的政治权利主体,享有若干天赋权利等等。由此,对民族概念的解析和讨论便多少带上一些“主义”的色彩。
其实,nation概念在欧洲的演进已经说明,这个概念本身不是封闭的,而是在不断变化中,并未完成。因此,我们不必把nation概念漫长演进史中某个阶段的含义当作其正统或唯一正确的内涵,甚至当作概念的“本质”和最后完结,并以一种概念原教旨的态度,故步自封,放弃重新界定其内涵的可能性,给我们自己的理论建设制造障碍。
二、亚非拉的“民族化”
nation概念的灵活性以及它对现实社会的巨大改造能力,从它伴随欧洲人走向世界的过程及其政治后果中,可以看得很清楚。本文暂时称之为亚非拉的“民族化”。毫无疑问,在欧洲人到来之前,亚非拉地区已有自己划分人群以及组织/统治社会的方式,但与欧洲的民族和民族国家有很大区别。比如在中国,近代以前社会生活主要以宗法关系为中心,以乡土为基础,政治生活的主线则是大一统国家框架内不同朝代之间的兴亡继替。所以,尽管nation被对应于中国古籍中已有的词汇“民族”“国家”“人民”“国民”等,但现代意义上的“民族”概念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作为一种西方新概念和新思潮被引介进来的。这个新观念落土中国后,很快成为志士仁人用以改造社会、救亡图存的强大武器。
(一)建立民族国家之前的“民族化”
西方哲学家和经济史学家们常把资本主义的扩张过程表述为人类历史的世界化或世界体系化,但这枚硬币的另一面,是亚非拉的“民族化”过程。一方面,资本主义把世界各地的原料资源、生产和市场连接起来,打破了各地民众以居住地为中心、彼此孤立的局面,使之进入“世界历史”时代,成为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近代欧洲人在探险、传教和资本主义扩张过程中,把亚非拉一些原先远离欧洲的社会纳入自己的叙事体系中。这是欧洲塑造世界的重要内容之一。鉴于亚非拉社会在欧洲人到来之前已经存在,已按照自己的节奏在历史长河中渡过了若干时间,所以欧洲人创建的关于亚非拉的新叙事实际上是一种重构或代言。欧洲人用欧洲叙事去言说亚非拉,起初不一定是出于什么“不可告人”的阴谋,而是人认识世界的基本规律所决定的,因为人们在面对陌生世界和事物时,一般倾向于首先诉诸已有的知识和方法,设法把陌生事物化入既有的意义体系和知识框架中,以增进交流理解。
欧洲资本主义大规模向外殖民扩张时,nation已是欧洲常用的概念。所到之处,他们使用nation识别和称呼当地社会。这就是亚非拉进入“民族”时代的开端,也是亚非拉“民族化”的第一阶段。其主要特征是:当地民众是被识别和指认的,而且被动民族化的同时便立即被资产阶级拉拽进入世界化进程中。更准确地说,亚非拉的民族化是在欧洲资本主义世界化的过程中启动的。亚非“民族”在观念层面的存在和表达起初仅限于欧洲叙事,还没有立即表现为亚非拉民众的自觉意识。
欧洲人把亚非拉识别和建构为“民族”社会的同时,重新确立了它们同欧洲和世界的关系,也重新解读和建构了亚非拉社会的历史。欧洲人的新叙事体系通过各种方式潜移默化地重塑了亚非拉民众的自我认知、世界观和方法论。随着帝国主义和殖民体系的确立,殖民教育体系的发展,民族身份逐渐被亚非拉民众内化。这是亚非拉民族化的第二阶段,其出现时间先后不一。如果以独立建国运动来看,拉美先行,亚洲和非洲次之。这一阶段的总体特点是,亚非拉民众接受并主动认同于民族身份,民族意识慢慢形成,最终爆发了反抗殖民统治和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主义运动,建立了独立的民族国家。
(二)独立后的“民族化”
亚非拉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建国以后的民族化,从时间来说,可称为亚非拉民族化的第三阶段。在内容上则主要有两大平行趋势:次国家民族要求独立;国家政权设法维护国家统一和全社会团结。亚非拉多民族国家建立以后面临诸多挑战,多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呈现为民族问题和民族冲突,族裔民族主义(ethno-nationalism)兴起,“民族”再度成为政治斗争的武器,直接挑战国家政治秩序和地区和平。
面对这种情况,国族建设(nationbuilding)和国家政治整合成为20世纪50、60年代发展学和比较政治学的重要议题。学者们的基本共识是:国家统一和国族建设是多民族国家生存发展的前提;多民族国家要维持政治生存,需要实现全社会的团结,巩固国家统一,建设国族认同。在民族研究领域,安东尼•史密斯等人用“国族国家”(nationalstate)替代传统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概念。
20世纪末苏东剧变和一批多民族国家解体,“以国立族”和国族建设的现实重要性空前凸显。“民族”和民族主义重新成为国家间政治的重要话题。欧美国内政治生活中,族类群体的身份认同和权利都趋向非政治化。但在国际舞台上,它们依然高举道义和民族自决旗帜,干预亚非拉的民族主义和分离主义运动,把某些民族分疆裂土的政治要求提升为抽象的人权、民主、自由问题,对相关国家政府施加压力。亚非拉多民族国家的国族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三、近现代中国的“民族化”
自古以来,“民”和“族”在中国传统政治生活中都占据重要地位,中国政治传统一向重民贵民,视民为国本。“族”以宗谱、家族为核心,是中国传统社会礼序、宗法关系的支柱。但是,“民族”这个词在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并不突出,而只是众多与“族”相关的词汇之一。
传统上,族类词汇主要用指一群有特定纽带关系的人,纽带既可能是地域、血缘等自然因素,也可能是婚姻、经济和政治地位等社会关系,常见的如乡族、九族、姻族、邦族、国族、望族、皇族、世族等。相比之下,“民族”远不如家族、宗族、九族等妇孺皆知的族类观念重要。在典籍中“,民族”主要指黎民百姓“、民众群体”,偶与“宗族”换用,不同于欧洲的nation。在国家政治层面,古代中国政治文化的基本价值观是君王以天下苍生为本、民众以忠心事君父的大一统。这与欧洲语境中的nation截然不同。
中国的民族化在时间上与亚非拉多数国家大体类似,但没有经历被欧洲人“民族化”的过程。志士仁人选择并自觉主动推广欧洲的nation观念,是中国民族化的重要特点。其主要原因,首先在于中国五千年文化之强大生命力所滋养的主体意识,也在于中欧交往历史悠久。早在nation登上欧洲本土的政治舞台之前,欧洲人就已经认识了作为“帝国”的中国王朝。此外,近代中国并未沦为欧洲殖民地。
19世纪中后期,欧洲的nation、种族、进化等观念伴随着坚船利炮而来。在同列强的战争节节败退的情况下,中国的政治和知识精英怀着复杂心情,主动接受了欧洲若干文明要素,nation是其中之一。尽管基于当时中国的生死困境,可以说人们是被迫做出的选择,但从先驱们对nation观念的阐释推广来看,主体性相当清晰,目的也很明确:挽救国家危亡。
中国民族化的关键是,用欧洲的“新概念”——nation来重新建设社会(对内),争取与列强平等的实力和地位(对外)。内外紧密相关。这是一场自我更新的艰苦努力,涉及思想观念和现实政治生活的重大变革。
为描述方便,本文将把这个民族化过程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宏观层面的重点是建立新国家,重构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具体表现是,改变传统的“天下”“中央帝国”“华夷”观念,重振国家,在“世界民族之林”为中国争得平等地位。其结果是,王朝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历经波折之后,中国建成人民共和国。
重建社会的重点是在打破传统的宗族结构,革新社会关系,振兴中华。这一努力还可再分为中观和微观层面,在时间上,中观层面的努力早于微观层面。中观乃着力建设国族,即中华民族四万万同胞的团结,这是当时绝大多数国人的共识。三民主义是典型代表,也是三民主义以民族为首的要旨所在。微观的努力则是建设“中华各民族”。它以20世纪30年代思想领域的一场激烈争论高调登场,4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通过制宪而正式启动,到80年代基本完成。如今,国人区分为56个“民族”,并主要通过血缘和国家登记确认双重机制来完成代际传递。
(一)宏观层面:建立人民共和国
从鸦片战争开始,国人面对“天朝”衰败的趋势,痛苦地重新审视中国,改变了传统的世界观和自我认知。人们认识到,中国已不是天下中心之国,四海之外若干强国(nations)正虎视眈眈。接二连三战败的重挫下,“王天下”的传统价值让位于现实生存。以平等身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成为志士仁人的目标。也就是说,“民族”成为国人新的世界观;世界是“民族之林”;成为民族之林的平等成员,是当时中国最紧迫的政治目标。民族观念由此迅速流行。史家也开始使用“民族”重新讲述中国历史,夏、商、周、楚、越、秦、汉等王朝和王国都被称为“民族”。“民族”也由此成为国人的一种新范式。
当时的“民族”是指中国整体。用现代政治术语来说,是指“国家”或“国族”。这与古籍中的“民族”有所不同。特殊的历史条件唤醒了民族和民族团结的意识,“中国人”和“中华民族”意识的觉醒,超越了家族、宗族、皇族等传统的族类观念,抗敌救国成为举国上下共同的志业。当时的民族主义(nationalism)实际首先是爱国主义,其核心目标是国人团结一致,抵御外国侵略、保家卫国、争取平等的世界地位。这种民族主义正是孙中山所大力提倡的。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古老的中国浴火重生,经过近70年的努力,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民族之林的平等成员。
(二)中观层面:中华团结和国族建设
在中文典籍中,“国族”比“民族”更古老,先秦即已出现。《礼记》中它指王侯的宗族及朝官僚友。和“民族”一样,国族的内涵在近代中国发生了重要变化。20世纪初逐渐用指全体中国人。
国族和国家都是20世纪初nation在中国对应的主要词汇。梁启超、张君劢、孙中山等人把nation解为“国族”或“国家”,称nationalism为“国家主义”或“国族主义”。梁启超认为,中国与欧洲的不同在于,欧洲盛行国家主义,虽屡有统一的努力但却困阻重重;而中国春秋列国在秦汉“化合成恁么大的一个民族”之后,统一便是常态。他还提出,以中国疆域之大,在国内应扩大民众的同类意识,以“由异趋同”。张君劢以“国族”对应英语中的nationality,称国族为“一国之族”。他还解释说,国族是指由一个主权政府统治下的、有共同感情的人群。孙中山强调,尽管“哪逊”(nation)有两种解释,即民族和国家,但在中国,民族就是国族,民族主义就是国族主义,而三民主义就是“救国主义”。他主张用国族/民族之团结,取代中国根深蒂固的家族和宗族观念,改变团结止步于宗族以及由此形成的一盘散沙的状况,以民族精神和民族主义来挽救中国危亡。
国族意识随帝国主义侵略加深而增强。20世纪20年代末,国族在中国有了正式称谓即“中华民族”或“中华国族”。30年代日本侵华,“全中国团结”成为政治和思想精英们的广泛共识;“中华”作为族名已不同于当初同盟会纲领中的“中华”观念,不再有种族色彩,而是指“在一个政府之下营共同生活的人”,即全体中国人。国民党正式采用“中华国族”一词,与“民族”并列,一起写入1934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和1936年的《五五宪章》。宪章规定,中华国族和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中华民国有各“民族”,他们均为“中华国族”的构成分子,一律平等。
由于各种原因,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期间不使用“中华国族”概念,而用“全民族”“全国人民”“中华民族”等词语,其所指与“国族”完全相同。共产党把全中国人民反抗帝国主义压迫、争取自由独立的斗争称为“民族革命”,强调全国人民大团结。1935年,毛泽东提出,党的基本策略任务是,建立广泛的民族革命统一战线、实现中国的独立自由。1938年他号召全党要团结全民族,争取反日民族战争的胜利。1940年《新民主主义论》提出,要建立一个新中国,建立“中华民族的新文化”。
当时中国的国族建设不仅要面对国内固有的家族和宗族障碍,而且还遭遇日本的破坏。30年代初,日本出于其军事政治战略的需要,积极从内部分化中国社会,阻挠中国国家和国族团结。“九一八事变”前后,它炮制“中国本”“五大民族”等概念,鼓吹“民族自决”,直接把“五大民族”和中华国族对立起来。针对这种状况,顾颉刚大声疾呼,凡中国人都是中华民族,在中华民族之内绝不该再析出别的民族,决不能滥用‘民族’二字以召分裂之祸”。他强调,中华民族是浑然一体,不能用种族和文化来区分;“中华民族是一个”,不仅是事实,还当为信念;即便是生活在边地、因交通不便而生活方式略有不同的人民也当共同集合在中华民族一名之下,团结起来抵抗帝国主义的侵略,此乃中国人的正理和大义。
由于各种原因,国族和中华民族至今还主要是一种信念、原则和符号,远没有像“各民族”和“国家”那样成为根基牢固的政治现实和心理事实。
(三)微观层面:社会的民族化
以“民族”来识别和区分中国人,把国人按“民族”分群、进而把“民族”确立为社会结构的努力,可追溯到20世纪初。从时间来看,大体可按1945年前后、1949年10月为界,分为三个时期。
(1)1945年之前,民族化主要是知识政治精英的行动,呈现为思想宣传和激烈讨论。精英们介绍和阐释欧洲“民族”观念,采用这个概念重构中国社会,改造传统的宗族、乡族结构。“民族派”与“国族派”的分歧与争论是这个阶段的重要事件。(2)二战末期至新中国建立前。南京国民政府以苏联为模板,基本确立了各民族结构和多民族国家的宪法原则,正式启动把国民分为各民族的政治实践。(3)新中国成立以后,把各民族平等理念落实为政策,把原先属于精英和法律制度层面的“民族化”,变成了全体中国公民的身份以及百姓日常生活的事实。民族识别工作完成后,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现实正式确立。
在思想观念和制度建设方面,孙中山、孙科父子都是中国社会“民族化”的先驱,但父子二人的侧重点大有不同。1924年孙中山在讲解三民主义时,有两个重点。一是强调民族在中国就是国族。“要救中国,想中国民族永远存在,必要提倡民族主义”,这种民族主义是要“结合四万万人成一个坚固的民族”,用民族团结来超越宗族结构,用民族精神来救国。二是区分民族与国家,提出“中国的民族”分为五大群体。在他看来,民族是自然力量造就的,而国家则靠武力建成;造就“民族”的五大天然力量包括血统、生活方式、语言、宗教、文化风俗。
齐思和、顾颉刚等人警醒于以“民族”分化中国社会所隐含的政治危险。他们以不同的方式大力强调中国人的团结。齐思和明确反对孙中山的五族观点。在他看来,孙中山的五大“自然力”之说存在重大欠缺,因为民族的构成“是精神的、非物质的;是主观的,非客观的”,维系民族最重要的力量是“彼此间袍泽的情绪”。他认为,这种情绪的形成有内外两方面原因,内部是由于共同的历史背景、共同忧患的经验、共同光荣耻辱的追忆;外部原因则是外敌的侮辱压迫。
孙中山的五族观点在国民党内部也有反对声音。蒋介石便不赞成在国内划分“民族”。他坚决主张“,中华民族”就是中国,称“我中华民族建于亚洲之大陆,已有五千年之久”。中华民族由若干宗族融合而成。历史上的契丹、女真、蒙古人和满族等等都已融为一体,“成为我们整个民族里面的宗支”。他注意到,在中国领土上,各宗族的习俗和各领域(地区)的生活各有不同。但在他看来,这种多样性及其共生,正是中国民族文化和民族存在的基本形式:“合各宗族的习俗,以构成中国的民族文化,合各领域的生活,以构成中国的民族生存”。他还强调,多宗支、多习俗共生于中华民族的历史事实,不是基于政治要求,而是基于地理环境、经济生活,以及“历史上命运的共同”。
二战末期,一些政治精英接受并大力主张“多民族”论。孙中山的儿子孙科是其中重要代表之一。孙科本人很推崇苏联的民族政策。1943年他在论及三民主义和中国的前途时指出,苏联“完满地解决了”民族、民生和民权问题,取得了“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成就”,实现了“三民主义的理想”,因而是国民党人继承实现总理遗志所应效仿的榜样。值得一提的是,孙科重新解释了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思想,将其界定为“各民族一律平等”,并称之为多民族国家团结一致的前提。由此,他为孙中山民族主义思想核心(全中国团结)本身设定了两个前提即“各民族”和“平等”;把孙中山的救国救亡之关键(国家团结),重置为需要另外两把钥匙才可以打开的锁。
强调和重新解读三民主义,只是孙科为证成其“多民族平等”主张所采取的理论努力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引借苏联实践为依据和经验。他把苏联“完满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归结为“以自由和平等的原则,从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联合苏联境内各个不同的民族,建立共和国联邦,根本消灭民族间的猜疑和歧视”。由于孙科的特殊出身,他在南京国民政府的高位,以及他在民国宪法起草与解释中的特殊作用等原因,他个人对苏联的推崇,直接转化为苏联经验进入中国并深刻影响中国政治实践的大门。随着“各民族”平等、按人口之多少区分“少数民族”等主张在国民政府中站稳脚跟,社会的“民族化”进程明显加快。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总纲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法条文本与1940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相比有一个重大变化,即《宪法》总纲略去了“中华国族”。1940年宪法草案的表述是:“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根据1947年的《宪法释义》,1946年宪法强调民国“五族一家”“但愿五大民族相亲相爱,如兄如弟,同赴国家之事”,但考察释宪者的立场,有三点值得注意。其一,释宪者认为,各民族一律平等将解决种族不平等和政治不平等问题。其二,释宪者强调,民族平等是社会政治权利,其权利主体是民族。也就是说,在中华民国,民族与个人并列为权利主体。这一点影响极为深远。其三,释宪者专门提及苏联政策作为参照,称“苏联公民不分民族及人种在一切经济生活、国家生活、文化生活、社会及政治生活方面,一律平等”,不过并未说明苏联此“平等”政策是否以民族为权利主体。
这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新中国之际,中国民族化的基本情况。简言之,社会结构的民族化当时已在法律制度层面得到确认,苏联的政策经验已被确立为模板。1949年以后,新中国废除了民族压迫,努力实践各民族一律平等,建设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新中国建立不久,中央政府组织人力物力,历经数十年,识别出56个民族,其中包括几十个在历史上从未得到承认的民族。截至20世纪80年代民族识别工作结束时,每个中国人都有了自己的民族身份,微观层面的“民族化”进程基本完成。
(四)主要成就、问题和挑战
中国民族化的成就是明显的。在宏观层面,近代积贫积弱、饱受欺凌的中国如今已是国际社会平等的成员,享有独立完整的主权,正以欣欣向荣的姿态屹立于世界东方。在微观层面,民族化已经完成,亿万中国人被划归不同的“民族”,人们已普遍接受并认同于“民族”身份,“民族意识”已植根于国民的自我意识之中。在中观层面,各民族平等原则及其正当权益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为保障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共产党创建并全面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先后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1700多个民族乡。
三个层面相比较而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对国族建设(中观层面)的投入最少,相关制度建设未能深入人心,未能化成国人的认同和意识,以致如今已难容纳个人和社会民族化(微观层面)的“产出物”。由于“各民族”意识强盛而“国族”(中华民族)意识薄弱,导致国家建设系统局部失衡。当然,除了范围和程度不同以外,还有一个区别:20世纪初“中国人的团结力,只能及于宗族而止,还没有扩张到国族”,今日国人的团结力则止步于各民族,但同样未及于国族。
理论上,中观层面的国族建设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调节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二是调节各民族与国家/国族之间的关系。其关键在于一点,即全体中国人,无论他们属于哪一个民族,都团结在中华民族的旗帜下。检验国族建设成功的标准,是看它能否发挥两大社会功能:对下容纳各民族及其成员,对上支撑国家团结统一;以国家主权疆域为界,把全体国民打造为一个民族共同体。用当代政治学术语来表达则是,实现各民族团结,支撑国家认同,在个人心理和感情层面维护国家统一,建成国族国家(nationalstate)。
国族观念和国族/国家认同虚弱的消极政治后果近年来逐渐显现。我们看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结构被定格为民族政治和民族社会,国家统一行政区划的相关地区也被冠以“民族地区”。民族成为范式,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诸多领域。社会关系到处被等同于“民族间关系”,特别是发生在不同民族的成员间的矛盾和冲突,往往首先被界定为“民族矛盾和冲突”,社会问题的敏感性和复杂程度由此成倍增加。随着民族身份成为国民的重要乃至首要身份,民族正在成为一些反国家力量加以利用的资源。在社会心理和感情层面,狭隘民族主义盛行。民族边界意识趋于强化,一些人把民族当作个人和国家之间、个人与其他民族成员之间不可或缺的“中介”。其极端表现是,以“民族平等”为依据,否定国族的必要性与合法性,乃至否定国家主权,试图分裂中国。
当前我们面临的涉及民族的许多挑战和问题,部分是由于在思想认识(理论)上没有理顺个人、民族、国族、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的民族归属/认同与国家/国族认同之间的关系。
四、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民族理论
建设新理论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当前社会朝更好的方向发展,不是为了彻底推翻现状,代之以全新的社会结构和关系模式。中国当前的民族间关系、民族—国家间关系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反思、改进和调整,但还没到非推倒重来不可的地步。毕竟,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还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死硬的分裂分子在人数和力量方面都不是主流。因此,我们努力的方向是在现有基础上改良,不是颠覆。
(一)需要考虑的基本事实
建设新的民族理论,须立足于当下的实际。首先需要关照中国国情,其次才可能着眼于大局和长远,否则无异于追求乌托邦。需要考虑的基本事实至少有以下四点:
1.中国社会已经民族化
中国和世界都已经“民族化”。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既是由宪法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确立的政治事实,也是扎根于个人感情的社会心理事实,“民族身份”已被绝大多数人内化为自我意识的一部分。总之,“民族化”的主观建构已经完成,成为客观事实本身。这是建设和改进民族理论的基本立足点。脱离民族化客观实际的理论对实践而言没有价值。
未来一段时期,民族工作和民族理论建设的重点不是用强力摧毁已经民族化的社会政治结构,而是引导各民族同胞自觉放弃狭隘民族主义观念和行为,共同建设好中华民族和社会主义中国。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区分狭隘民族主义和大汉族主义,似乎“狭隘”为“少数民族”专有。这种看法是片面的,甚至本身也是“狭隘”的一种表现,是参与建构汉族与中国“其他民族”之别的一种实践。其实,狭隘民族主义同民族人口多少无关,不是任何民族固有的本质属性。它可能出现在所有民族群体中。欧洲历史上的沙文主义和纳粹主义、美国历史上的种族主义、日本近代的军国主义、中国的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等等,都属于狭隘民族主义。它在社会实践中的主要表现是,唯我独尊,在社会交往中以“民族”为依据盲目自大,不尊重甚至不承认其他民族;或以“民族”为边界故步自封,盲目排外。狭隘民族主义阻碍社会交往,破坏社会团结,最终会危害狭隘者及其民族自身。能否在观念和实践中削弱和减少其存在,是检验我们国族建设成败的试金石。就此而言,在建设新的民族理论的过程中,理论研究者也需要保持清醒的理性自觉,防止自己滑入狭隘民族主义的误区。
把取消民族当作解决民族问题的思路,是错误而且有害的。错误在于,民族不是一种器物,也不是一种简单的制度,而是一类精神存在。就中国的情况来说,民族只存在于个人身份和认同中,56个民族都不是有形的、实体性的存在。四级区域自治制度的本来属性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不是任何可为民族实存载体的“民族的私产”。
因此,民族本身无实体可被取消。可改变和取消的只有两点:国民的民族身份,区域自治制度。在技术上要完成这两点倒也不难。但对解决实际矛盾本身于事无补,对社会团结和安宁秩序有害无益。因为就当前的各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实情来看,强制取消这二者会在一些人群中激发更强烈的身份意识和权利意识,加强基于各民族认同的政治团结,引发反抗和更普遍广泛的要求承认的斗争,进而给各种反国家力量提供可乘之机。
2.民族理论建设不能脱离和回避“民族”这个概念
这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事实。然而,关于民族概念是否以及在什么意义上适用于中国,国内已争论近百年。近年来的争议主要在互为表里的两个维度展开:一是“民族”是否适用于表征中国的社会群体?是否适用于建设中国社会?二是是否存在“中华民族”?主张适用民族概念的人多以列宁斯大林的主张为据,强调各民族共同体的客观性和实体性。反对者则担心,“民族”内含的政治性,特别是其“自决权”隐义,不利于中国团结和国家安全,因而主张“民族”(nation)只适用于全体中国人,即“中华民族”(国族),主张次国家一级的族类群体应称为“族群”(ethnicgroup)。任何长期和激烈的争论都会催生激进论点。
这场争论也是如此。比如在坚持“各民族”结构的一方,有声音质疑“中华民族”概念的合理性,甚至反对使用“中华民族”来表征中国人,抑或主张若要取消民族,则连中华民族一同取消,等等。另一方的激进者则提议不再使用民族身份,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
这场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上个世纪30年代的“国族—民族”之争。跨世纪争论本身不仅说明社会和国家建设的复杂性,还说明了nation概念的复杂性,以及nation观念的强大渗透力。可以预见,概念的争论还会继续。但我们的民族理论建设不能等待这场争论产生最终结果再开始。这场争论是否有终点,本身也还是一个问题。其实,既然争论围绕nation概念的歧义展开,那么在nation内涵之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大家一起反思:我们对中国社会自身的认识是否真的离不开舶来的概念?我们在使用西方概念的时候,是否有对其内在的话语紧身衣的自觉?我们是否需要继续拘泥于某个概念的正统性或原教旨?
弃用“民族”概念,在理论上自然不妨碍我们建成“族群理论”或国家理论。但在实践中,它却会牵动国人的民族感情和自我认同(民族身份),还会涉及“统一多民族国家”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国体问题,旧的矛盾未能避开,新的障碍更难克服。那么,弃用“民族”概念,是否真的是改进社会关系、促进国家和国族认同的良方?笔者担心,在民族身份/认同、民族意识和民族感情已根深叶茂的环境中,改用概念的直接结果,很可能是把当下的民族意识改装为明天的族群意识,今天的民族问题在他日呈现为族群问题。诚然,国际政治中有“民族自决”原则,还没有“族群自决”原则。ethnicgroup的概念史也比nation的政治色彩淡得多。但目前已经通行的“族裔民族主义”(ethno-nationalism)正在改变“族群”的非政治性。而且,从国家间政治的本性来看,“民族自决”并非任何无分别的普遍原则,尤其是在当代,它更多只是相关国家外交政策的抓手而已。国际政治博弈从来不缺抓手,更不会因靶子改头换面而消失。
弃用“民族”概念,并不能真正瓦解或动摇分裂主义,也无助于减轻分裂主义引发的国际舆论压力。当前,西方政界和学界已经把“民族自决权”同“人权”挂钩。“人”的概念终是无可取代的。
其实,建设新理论完全可以沿用既有的概念,就像旧砖能够建成新房子一样。我们所需要的努力,只是重新界定和阐释旧词语的内涵,使之成为新概念。
3.各民族与国家统一之间的张力,是当代许多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
当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都面临国家建设和国族建设的任务。更宽泛地说,千差万别的个体组成的社会和国家如何维持秩序和团结,是社会学和政治学理论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论题。
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存在张力,乃当今世界普遍的现象。中国之特殊在于,过去69年,国家在各民族建设和国族建设两个方面的投入严重失衡;各民族建设投入多,而国族建设的投入少。其结果,社会的民族化是全面而广泛的,国民都有民族身份,民族认同根深蒂固。但国族建设长期停留在起步阶段,国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理论基础也比较薄弱。
4.中国本土原生的“天下一统”观念依然有强大的生命力
民族化在中国虽已成社会心理和政治事实,但前后不过百十年历史。对于一个有数千年历史的文明来说,百年的时间还很短,还不可能真正彻底改变社会内在的动力及其固有的轨迹。在现代民族观念进入中国以前,中华大地已有数千年统一的政治实体和“全民族大群生命之情感”。这种根深蒂固的家国意识、文化情感和政治传统,是nation进入中国以来,学界围绕“各民族—国族”之义而持续争论的内在原因之一。就此而言,有关nation概念的争论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器官移植在受体内引起的排异反应。
中国文化并不排外。相反,它一向以强大的融通和合力量,即开放性、容纳力和灵活性而著称于世,也凭此得以不断绵延扩大,成就持续5000年的文明。
近代国人主动引进nation并用它改造社会的实践,也从侧面证明了这一点。中华文化内在的特性和强大生命力,与原产于欧洲的“民族”范式一起,化合成当代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政治图景:56个民族和“中华民族”并存。绝大多数中国人都同时接受这两个身份,执其一端而拒斥另一种身份的人是极少数。
总之,新的民族理论须立足于当前的政治现实。“多民族”共存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实际。新理论要充分考虑民族意识和民族感情的客观存在,否则就是空谈。已经延续近百年的争论还会继续。但民族理论建设不能长期停留在概念讨论阶段。与其弃用概念和称谓,不如按照中国的实际去改造它,通过重新界定“民族”的内涵,切实寻找增进社会团结、改善民族关系、巩固国族认同、维护国家统一的方略。
(二)关于新理论的四点构想
新的民族理论至少需要四个方面的努力。(1)立足于中国实际,重新界定“民族”概念。(2)在学理上澄清个人、民族、国族、国家之间的关系,以作为民族政策和社会建设的参考。(3)重新挖掘并弘扬中国传统的“总体观”以及中华大地上族类群体共生共存的基本规律,建立中国的民族关系模式。(4)确立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规范和指导民族工作实践。
1.界定中国的“民族”概念
概念是理论大厦的基石。中国的民族理论应建立在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概念基础之上,而不是反过来,强要已有活生生的中国社会生命体去依照nation这个在欧洲长成的概念而发展。否则,不仅是缘木求鱼式的方向性错误,而且还会给社会和国家带来削足适履之痛。
民族在中国语境中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目前已识别并正式确认的56个民族,即各民族。二是全体中国人共同组成的国族,称“中华民族”。中华民族与各民族交融共生,长期并存,二者之间的连接点有两个:个人和国家。个人既是民族成员,同时也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就人数与覆盖范围而言,国族大于各民族,是各民族的总和。国家是国族和各民族的保护者;在国家法律面前,人人一律平等,各民族一律平等。
中华民族除了“国族”之外,还有另一层含义,或称广义的中华民族。它包括中国境内各民族,以及海外认同于中华文明的华人和华裔。广义的中华民族人口更多,分布更广。
2.个人、民族、国族、国家的基本定位及其相互间关系
民族理论的支点有四个:个人、民族、国族、国家。
新的民族理论需要厘清四者之间的基本关系。限于篇幅,在此只简单陈述笔者的主要观点,而不展开论证。
第一,个人是组成民族、国族和国家的基本元素。
民族、国族和国家归根结底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的民族身份一般基于家庭出身;如果父母分属不同民族,则其子女成年后可选择其一作为自己的民族身份。个人的民族身份须经国家登记确认方为有效。民族身份是公民在国内依法享有某些优惠政策的标识。公民身份也须国家确认(登记)。就此而言,国家的政治法律权能高于各民族。
个人属于国家是政治和法律事实,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物理事实。公民须遵守国家法律,否则受国家惩罚。个人的跨国移动须经相关国家许可。在是否给予某人公民身份、民族身份及其待遇的问题上,国家享有最高确认权。与此同时,中国法律责任和政治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法人个体,不是任何未经国家专门正式登记承认的任何群体。
第二,民族是文化和感情共同体,不是政治法律实体。
中国是多民族国家。这并不是说中国由56个政治实体组成,而是说国内近14亿公民具有民族身份。同理,中华民族大家庭(国族)包括56个民族,组成大家庭的基本元素是个人,而非56个民族“实体”。国族是中国14亿人口的团结形式,同时也是中国国家政治共同体的精神团结形式。
民族是一种文化和精神的共同体,不是政治法律实体。虽然国家承认公民的民族身份,并依照其民族身份而给予特定公民某些优惠政策,但是,民族不同于实体性的社会政治法律组织。各民族都不是权利主体,不具法人资格,没有专属政治空间。民族成员是否集中居住于某一地区,主要是基于传统和习惯。某些民族可能长期居住在某个地区,但这不构成民族的领土权。各民族都没有领土权,国家是领土空间唯一的主权者。这是基本的国际法原则。
民族之间存在文化习俗差异,在地理分布上也可能相对集中,但民族之间的边界不是有形的、固定的,而是无形的、柔性的。跨族通婚在中国是常见现象。
个人在民族群体之间的流动、在“民族地区”间的流动,都受国家法律保护和规范,没有任何人和群体可以“代表”相关民族出面干预。国土疆域内的司法权只归国家所有。
各民族习俗文化是约束个人、维护社会秩序的软力量。个人通过社会化过程习得民族文化和习俗。但民族文化习俗规范不同于国家法律制度。对违反民族习俗的个人,任何民族都无权施行强制性惩戒。国家是领土范围内唯一合法的暴力机关。民族群体只能靠舆论、家庭、乡邻等渠道规劝、矫正其成员的“不当”行为。
第三,国家是主权政治共同体。
按照国际法,国家对其领土和公民享有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不可分割的管辖权和强制权。国家是政治法律实体,以边界明确的领土为专属政治空间。与民族不同,国家之间的边界是有形的、基本固定的、有专设武装力量(军队)司卫的,一般不易变动。在这个已经完成“国家化”的世界,在当前和未来很长一段时期,绝大多数个人都生活在某国领土范围内。国民集中生活在自己国家的领土上,是普遍的定制和常态;全球化发展到今天,也没有改变这一基本法则。
个人在国家之间的流动需要出入国的许可(护照和签证),否则不受法律和领事保护。任何试图分疆裂土的主张和行动,无论是来自国内还是国外,无论是打着民族自决还是人权的旗号,都是公开与国家/国族为敌,国家有责任倾全力予以制止,以保护绝大多数国民、国家、国族的利益。与此同时,国家有义务提供安全保障,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改善国民的现实生活。
第四,国家与民族的关系。
就人口规模而言,各民族小于国家。加之民族共同体的纽带之一是血缘,所以各民族群体的凝聚力可能强于国家共同体。身份认同的情境性,决定了个人在国内社会生活中可能首先认同于民族,而非国族或国家,因为绝大多数国人日常面对的主要不是外国人(异国人),而是国内各民族成员。
对个人生存及生活所需而言,各民族与国家的功能是相互补益的。各民族能够补充国家因规模庞大而对公民照顾不够细致的缺憾,为个人日常社会交往提供精神支持。国家则给个人提供各民族无力提供的总体秩序和海内外安全保护。也只有国家才能通过全面协调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确保个人物质生活的可持续进步。很难想象,如今哪一个民族群体的经济生存能够离得开与外界(本民族之外)的联系和往来。
然而,各民族不是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实体中介,国家与个人之间没有中介。个人依照法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合法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因此个人不是各民族的附属品。相反,各民族本身不是实体,个人则是政治权利的行为体。国家对公民和领土的管理无需经过民族,个人也无需经由民族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不过,人的能动性和政治天性,决定了某些人可能会以民族为旗号和工具,谋取私利,营造各民族间、各民族与国族、各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壁垒,或者以“民族社会文化”的名义,谋求制造并垄断社会公共空间,割裂国家公权力和社会总体秩序。对此应保持理论警醒。
各民族一律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新中国成立近70年来始终坚持的实践。世界各国和各种文化对公正平等及其实现方式素有不同理解。在中国,推进各民族平等的主要机制是民族优惠政策。尽管如此,无论是在中国历史,还是在世界各国现当代的政治实践中,民族优惠政策都不是普遍现象。就此而言,中国一些民族的成员所享有的优惠优待,不是基于任何天赋权利和普遍伦理,不是国家必须提供的服务,不是国家政权合法性的法理前提,而是新中国对相关民族群体的赋权和照顾,是执政党为了更好地落实民族平等原则、更好地促进全社会共同发展而采取的特别政策措施。理论建设者对此须有清醒的认识。
同时还需理论研究予以关注的是,中国数十年的民族优惠政策实践,在客观上已滋养出规模庞大的、涉及各领域和阶层的复杂的利益关系结构;有人把民族优惠政策视为理所当然和必须如此;某些新的不平等状况及其负面影响正在显现。
没有百年恒定不变而且始终效力不减的政策。任何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都是有限的。在任何既得利益框架中推行改革都会有阻力,需审慎行事,但没有任何政策是“不可调整”的。理论建设者需要保持对政策及其结果的省察和研究,避免政策和政策调整出现不必要的失误,使理论研究更好地服务于民族工作的实践。理论服务不是高高在上地以理想主义指点江山,也不能是人云亦云地简单论证和阐释政策。理论研究者要放眼历史和世界,带着对国家、社会和人的责任感,全面、客观、理性、冷静地观察事物,发现问题,寻找可能的出路;然后立足于当下的实际,在若干可能的方法中区分何为可行、何为不可行。
第五,个人与民族之间的关系。个人是民族的载体。
“民族”的存在首先是其成员经国家确认的身份。所谓民族共同体,即便不是“想象的共同体”,却也不是实体性的组织机构。其规模大小,主要从国家相关政府部分的人口登记和统计结果汇总中体现出来。与此同时,民族是精神文化共同体,各民族的精神文化通过其个体成员的价值规范、认同和感情体现和传承。因此,个人是民族存在和演进的关键。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是民族身份只是个人诸多社会身份之一,民族认同也只是个人的诸多认同之一。不存在只有民族身份/认同、而没有其他身份/认同的人。任何人除了身为民族成员之外,还兼具家庭、年龄、性别、地区、职业、收入、国家、信仰团体等其他多种社会群体成员的身份。多重身份和认同共在于一人,本身就表明,没有任何先验注定必然彼此排斥和矛盾的身份/认同。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也是如此。何时何地何种身份/认同被激活并凸显为首要的身份/认同、或个人的多重身份/认同被同时激活的情况下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个人选择的结果,尽管有时候选择可能基于“别无选择”,但认同归根结底是主体性的,是主动的。至于个人在多重身份/认同中做出怎样的选择,则主要取决于其主观欲求和所处的具体情境。
有鉴于此,不能脱离开社会环境和相关个人主观愿望去抽象地看待民族认同与其他认同的关系。也不能武断地设定各民族间关系的属性。民族间关系本身没有固定不变的本质。任何与民族因素相关的问题和矛盾在很大程度上都可还原为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如何消除和避免民众的刻板印象,同时避免理论自身内在的“泛化”(普遍化)倾向,避免抽象地依据逻辑进行简单因果推导的诱惑,是理论建设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尤其是不能简单地从民族身份认同中去寻找社会矛盾的原因,而应该首先从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历史中、从个人的主观愿望中去探查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的缘由。
二是民族意识和认同对个人及其社会关系有重大影响。民族身份经个人内化后,呈现为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个人更宽泛的社会关系。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不单是理性认知,还包含强烈的感情色彩。认同于某个民族,意味着个人把该民族视为“自我”的延展,成为个人的“大我”。而肯定和维护“大我”的安全与价值,是个人自我肯定的内在组成部分。这是民族因素能够牵动相关成员的感情、民族事务得以融入人固有的自爱天性的原因,也是各民族关系、民族相关问题的敏感性所在。
3.中国社会内在的团结力和各民族生存发展的基本规律
中国文化素来重和重通。近代以来受西方思想影响,而且已完成了民族分别,社会生态发生了重要改变,各民族认同和感情在当下已成心理事实。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挖掘和弘扬中国文化的精神宝藏,建设中国自己的民族理论。
如果用新的民族概念去观察中国社会历史,那么可以看到,各民族在中华大地的生存发展至少有三大明显特征。其一,中国各民族的区别主要在于生活
方式和习俗,不在于人种或血统。古代华夷之辩的关键便是文化,且华夷之别常能“以文化之”:所谓“中国而夷狄,则夷狄之。夷狄而中国,则中国之。”其二,不同民族间向来没有固定不变的明确界线,没有不可逾越的壁垒。历史上既有以夏变夷的先例,也有胡服骑射的美谈。跨族裔通婚、不同文化共生交融、宽厚的社会经济联系是常态。其三,中国虽疆域广大,族裔众多,但自秦汉以来,国家统一是常轨,分裂为变态和例外,各族人民长期在同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生活,尽管不乏矛盾冲突,但还没有形成民族之间的世仇。
4、确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要原则
社会主义支持和鼓励民众团结,承认并尊重人及其文化的多样性,反对社会分裂。民族归根结底是人和人团结联系的一种方式。所以,社会主义不反对民族存在,不否认民族意识和民族感情的客观性,但反对以民族的名义分裂社会,反对以民族为中心各自为阵并煽动国民相互为敌。
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核心原则是,各民族平等相处,和平共生,民族不能成为分裂社会和国家的边界。各民族平等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重。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不能以民族身份的特殊性,而置公民责任于不顾,不能以任何方式破坏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团结和国家主权完整。在不妨碍国家领土主权完整以及中华民族团结的前提下,民族认同可以充分发展。国家认同、中华民族认同是56个民族存在与发展的总体框架,国家/国族认同与各民族认同之间的关系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而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是,在价值层面,整体先于并高于局部。中国近代史足以证明,国家强盛是国民生活安宁幸福的基本前提。
结语
如今已通行全世界的nation概念源自欧洲,或可算是欧洲人深刻改变世界的工具和产物之一。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的志士仁人为救亡图存,主动引入nation概念,改造社会和国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我们建立了人民共和国,国家实力日益强盛,国际地位明显提高。社会也完成了民族识别,确立了民族身份。但国族建设和国族认同还有待加强。在这方面,nation概念的争议是一个阻力。民族概念的模糊不清已经妨碍了国族建设努力,至少妨碍了国族建设所需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本文极其简略地勾勒了nation概念的演进脉络。从中可见,这个词汇的能指和所指都不是固定不变的。相反,它随着欧洲一千多年的政治风雨,不断发生变化;从简单描述“人群”的非政治性词汇,转变为今天的政治学核心概念,并成为当代世界政治体系的基本图式。作为概念,它的演进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从称谓特殊人群到作为普遍的群体模式,二是从成员被指认/被识别到成员主动认同并采取自觉行动。
今天我们所讨论的民族,其实不是nation与生俱来固有的本质内涵,也不是nation进入中国之初的首要内涵。我们要放弃一切形式的概念原教旨。在中国社会已经民族化的现实环境中,如果继续把民族同欧洲的nation概念绑在一起,听凭它被nation观念和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继续侵蚀,则有百害而无一利。其实,nation概念自中世纪末期开始便不断被欧洲现实政治塑造和再塑造。这种开放性才是我们应该特别注意到的,也是我们能够提出自己的民族概念、建设我们自己的民族理论的基础。
中国的民族化已经百年,成就斐然。但一些问题也正在显现出来,挑战社会团结和国家统一,亟待从学理上加以澄清。我们应该而且可以根据中国的国情,重新界定民族的内涵,厘清个人、民族、国族、国家之间的关系。重新界定民族概念,意味着改变此前习惯于被动消费西方概念、处处受所谓正统性牵制的窘境,意味着正式启动民族概念的中国化,由此真正努力摆脱nation内在的逻辑和政治紧身衣。中国博大精深的文化和接续数千年的政治传统,足以支撑这一努力所需要的智识资源。当然,在建设民族理论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关注国际学术界相关问题的动态趋势,学习和吸取其有利的新成果,但不能简单奉行拿来主义。无论如何,建设新理论是一项庞大而艰巨的工程,需要数代人共同努力方能完成,所以,本文只是抛砖引玉。
文章来源:《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
©版权所有: bat365在线登录网站-官方入口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TEL:010-62751634 FAX:010-6275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