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45年成立至今,联合国今已经走过了70个年头。发展、安全、人权被看作是联合国的三大支柱。对于三大支柱之间的关系,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指出,没有发展,我们就无法享有安全;没有安全,我们就无法享有发展;不尊重人权,我们既不能享有安全,也不能享有发展。可见,尊重人权是享有发展和安全的前提。目前,虽然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级别仍与人权应有的地位不相匹配,但人权主流化正在成为一种趋势。联合国建立70年来已经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对构建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做出了突出。
本文基于学界的既有研究成果和联合国的相关文件及资料,运用国际关系、历史学、国际法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从如何确立人权原则和内涵、制定人权标准,如何落实人权保护和如何对人权机构进行改革等三方面,论述联合国在构建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方面所做的贡献,以及中国在这一过程中的参与和作用。
一、确立人权原则,制定人权标准,明确人权内涵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西斯侵犯人权的暴行唤醒了人们的良知,因此战后由主权国家通过的《联合国宪章》首次明确规定了人权原则。1945年6月签署并于当年10月生效的《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第一个规定了人权原则的国际法文件,是一项多边的国际公约,也是此后联合国制定的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的基础,对联合国的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联合国宪章》共有九处内容对人权原则做出了规定。
在人权原则确立后,人权标准也逐渐明确,人权的内容也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在战后初期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过程中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和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进行了激烈的斗争,最终妥协的结果使得反映社会主义国家主张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资本主义国家一贯主张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一同被列人了《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包括序言和30条条文,其中1一21条主要规定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22—28条主要规定的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被称为第二代人权,或被称为“积极的权利”。《宣言》在国际人权领域的重要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它是最早为国际社会提出人权标准并明确界定人权内涵的国际文件。在此后的几十年中,经过发展中国家的不断努力,一系列反映发展中国家愿望和要求的权利也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确认,这些权利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和平权等,这些权利基本上都是集体权利,也被称为第三代人权,或被称为“连带权利”。
因此,正是在联合国的推动下,人权原则和人权标准得到确立,人权的内涵不断丰富,由最初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一代人权)发展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二代人权),以及集体权利(第三代人权)。
二、创建国际人权法体系,落实国际人权保护
国际人权法体系的建立是联合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贡献。在《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人权原则之后,联合国又通过了一系列人权公约进一步确立了国际人权保护的原则,并最终形成了国际人权法。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继《联合国宪章》之后由联合国通过的专门规定人权的国际文件。《世界人权宣言》是以联大决议的形式于1948年12月10日被通过的。参加投票的56个联合国会员国中,有48个国家投了赞成票,8个国家投了弃权票。《世界人权宣言》弥补了《联合国宪章》的不足,使《联合国宪章》对人权的规定具体化了。
《世界人权宣言》指出,“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其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由此可以看出,《世界人权宣言》表述的是一个逐渐实现的目标,而不是作为会员国立即履行的义务。“正是因为《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都没有很好地解决会员国在人权方面的法律义务问题,联合国才在《宣言》发布之后,开始准备两个国际人权公约。”
国际人权公约的起草和修改过程是漫长的,直至1966年,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经过七年的起草(1947—1954年)和12年的讨论、修改(1954—1966年)后终于获得了通过。与两公约同时通过并开放签字的还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两公约是在《宣言》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而在内容上基本上包括了《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只有“私有财产权”因为分歧太大没有被包括在两公约之中。此外,两公约还规定了一些《世界人权宣言》所未包含的权利,特别是一些集体权利如少数者的权利、儿童的权利等。
两公约对于国际人权保护所起的重大推动作用在于它们把《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内容用法律形式确定了下来。与《世界人权宣言》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争议不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有着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根据国际条约法,缔约国自批准公约之日起就应该严格履行公约的义务,违反公约义务的缔约国要承担国际责任。公约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国际人权原则完成了它的三步曲:《联合国宪章》提出人权原则,但未明确界定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概念;《世界人权宣言》把《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原则及内容具体化了,但其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两个人权公约不仅进一步补充了《世界人权宣言》对人权的规定,而且使得对人权的规定和国家对尊重人权的义务有了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缔约国规定了直接义务,要求其“尊重和保证”该《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并要求缔约国采取为达到这个目的所必需的其他措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没有要求将该《公约》列举的权利立即付诸实施的义务。相反,缔约国对自己承担的义务仅仅是“尽最大努力”采取步骤,以便“逐渐”达到这些权利的“充分实现”。这是因为大多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护只需要很少的经济资源。当涉及经济、社会或文化权利时,负担就会加重,而且任务会更复杂,要求每个国家马上办到是不现实的。
《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一起被称作“国际人权宪章”,在国际人权法中占有核心地位。此外,战后通过的其他人权公约如1948年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国际公约》、1965年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73年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5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等都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联合国通过的一些重要的决议和宣言如1952年的《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77年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1984年的《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1986年的《发展权利宣言》、1987年的《人类环境宣言》等也都对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
三、改革联合国人权专门机构,提升人权地位
联合国的很多机构都与人权相关。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设立了六个主要机构,分别是: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其中,联合国大会和经社理事会与人权事务密切相关。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第一段(B),联合国大会可以“发动研究,并提出建议”以“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联合国大会被看作是联合国人权舞台上的一个核心行为体而联合国大会分配给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委员会(通常被称为“第三委员会”)的议程项目,与影响世界各地的一系列社会、人道主义事务和人权问题有关。经社理事会的职责中也包括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此外,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法院也对人权保护有所关注。
虽然联合国的很多机构都与人权相关,但与人权事务直接相关的还是人权条约机构和主管人权事务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人权条约机构是根据核心人权公约规定设立的、由独立专家组成的负责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机构。联合国现有九大核心人权公约,相应设有九个条约机构。(详见表1)
值得强调的是,联合国成立70年来在国际人权保护领域所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不断改革其主管人权事务的专门机构,从而使得人权的地位和重要性不断提升。
70年来,联合国处理人权事务的专门机构由开始的人权委员会演变为现在的人权理事会,而且为了加强其功能还在1993年设立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简称“人权高专”)。
1.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作为联合国审议人权问题的专门机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立于1946年2月,是经社理事会的下属机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职责有: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人权领域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和起草国际人权文书并提交联合国大会;就有关国家的人权问题进行公开或秘密审议,其中包括调查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处理有关侵犯人权的来文;就有关国家的人权局势发表意见并通过决议。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自成立到被人权理事会取代,共存在了60年。在60年的国际人权实践中,人权委员会在世界范围内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做了大量工作。2006年3月27日,前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路易斯阿尔布尔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上对人权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和评价。她认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五个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一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表了《世界人权宣言》,建立了在全球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框架;二是设立了保护人权的特定程序,并拥有一批以保护人权为己任的专职人员,包括独立专家、特别报告员、秘书长特别代表、人权高专特别代表、工作组等;三是对一些国家采取了特别的行动,首先是当时实行种族隔离的南非,此外还有东帝汶、科索沃、巴勒斯坦、卢旺达等;四是建立了第一个人权问题投诉机制即“1503程序”;五是建立了全球的人权对话论坛,并与公民社会建立了独特的合作方式。
虽然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自建立以来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但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正是由这些问题导致的“信誉危机”动摇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存在的基础,最终导致了它被人权理事会所取代。归纳起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产生“信誉危机”的主要原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将人权问题政治化,特别是人权委员会的国别议题,几十年来使得人权委员会成了一些国家互相攻击和诋毁的工具;二是在人权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这种情况始于冷战时期,当时是东西方国际斗争的产物,却一直持续到它被取代;三是对一些重大的侵犯人权事件处理不力,比如,美国人侵伊拉克问题及其他一些重大的侵犯人权事件,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处理的过程中没有起到其应起的作用。
除了“信誉危机”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也使得人权委员会最终被人权理事会所取代,即人权原则自被联合国确立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实这一点从联合国的机构设置上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众所周知,安全、发展和人权是联合国的三大支柱,处理安全事务有联合国安理会,处理发展事务有经社理事会,但处理人权事务的机构却是经社理事会下属的人权委员会。专门机构的设置与人权应有的地位严重不符,这显然不是联合国的初衷,因此需要在人权专门机构方面进行调整和改革。
2.联合国人权高专。在1993年的世界人权大会上,国际社会决定为人权确立一个更强有力的任务授权,并辅之以更强有力的机构性支持。为此,联合国成员国于1993年通过大会决议成立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简称“人权高专办”),并任命了人权事务髙级专员。
人权高专是根据1993年联大第48/141号决议而设立的,是联合国系统内负责人权事务的最高行政长官,副秘书长级。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经联合国大会核准产生。人权高专主要负责协调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活动,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其宗旨是:“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代表着世界对人类尊严这一共同理想的承诺。国际社会赋予我们独一无二的任务授权,即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人权高专自设立以来,非常活跃,在国际人权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5年9月,联合国60周年首脑会议通过成果文件,决定加强人权高专办公室的工作,在之后五年内将高专办的常规预算翻一番。截至2014年底,人权高专办设立了12个区域办事处或区域人权中心,并设立了13个国家办事处。2014年,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主要针对15项任务来促进、保护和监测人权。这些任务分别位于阿富汗、布隆迪、中非共和国、科特迪瓦、达尔富尔(苏丹)、刚果民主共和国、几内亚比绍、海地、伊拉克、科索沃(塞尔维亚)、利比里亚、利比亚、马里、索马里和南苏丹,它们都有专门的人权机构,共有近900名人权干事和提供支持的职员,他们通过合作的方式落实特派团的人权任务,在任务的整体工作中将人权主流化。
3.联合国人权理事会。2005年3月21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题为《大自由:实现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的报告中正式提议设立人权理事会。他对这一提议的解释是:“我所建议的是一项综合战略,对本组织的三大目标予以同样重视和关注。这三大目标是发展、安全和人权,必须都以法治为基础。”他建议联合国实行三个理事会的制度,分别处理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经济和社会问题和人权问题。他促请会员国设立一个新的人权理事会,以实现联合国促进人权的主要目标。安南在报告中指出,创建这个理事会将赋予人权问题更崇高的地位,符合人权在《联合国宪章》内所占的首要位置。
设立人权理事会最初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作为大会的主要机构,另一种是作为大会的附属机构。如果作为大会的一个主要机构设立人权理事会,就可使之具有与安全理事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同等的地位,但需要修改《联合国宪章》,难度较大。拟议中的人权理事会只是联合国人权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该系统还包括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的任务规定、秘书处的职能和各条约机构。
2005年9月,世界首脑会议通过了设立人权理事会的提议。世界首脑会议的成果文件明确规定:“我们决心进一步加强联合国人权机制,决意创建人权理事会。人权理事会将负责促进普遍尊重对所有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护,不作任何区别,一律公正平等。人权理事会应处理各种侵犯人权的情况,包括粗暴、蓄意侵犯人权的事件,并提出有关建议。人权理事会还应促进联合国系统内部的有效协调,推动将人权纳入主流”。提议还请联合国大会主席举行公开、透明和包容各方的谈判,并在2006年3月召开的第六十届联大期间尽快完成谈判,以确定人权理事会的任务授权、模式、职能、规模、组成、成员、工作方法和程序。
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大表决通过设立人权理事会的决议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其间,成员国经过了近半年30多轮的磋商。最终的人权理事会方案与最初的提议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席位方面,最初的提议明确说明人权理事会的席位将比人权委员会少,最终方案只比人权委员会少了六席。在决议中,人权理事会的地位被界定为联合国大会的下属机构,不是联合国大会的主要机构,因此,还不能与安全理事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享有同等地位,这与安南秘书长最初设想的对于安全、发展和人权三大目标给予同等重视和关注的宗旨有较大差距。在最初的设想中,理事会成员由大会2/3多数直接选举产生,但通过的决议规定由大会过半数直接选举产生。
尽管如此,它的设立仍然具有积极意义,这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职司委员会升级为大会附属机构,表明人权在联合国系统中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联合国对人权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对于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和促进人权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第二,设立人权理事会的决议根据公平地域分配原则,重新分配了各地区组的席位,纠正了长期以来亚洲国家在人权委员会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将提升亚洲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影响力。同时,发展中国家在人权理事会中的比例也较人权委员有所增加,这有助于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发言权。第三,人权理事会处理各种侵犯人权情况的职能以及对成员国资格的严格规定,特别是其普遍定期审议制度将督促世界各国不断做出努力,改善其人权状况,提高人权水平。
四、中国对联合国构建人权保护机制的参与和贡献
(一)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确立人权原则、制定人权标准和发展人权概念的过程
中国不仅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而且是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国家。1945年4月,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接近尾声,当时的中国政府派代表团出席了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制宪会议。6月26日,在签署《联合国宪章》的正式仪式上,按照四个邀请国英文字母的顺序,中国成为第一个在宪章上签字的国家。
中国参与起草了制定国际人权标准的最基础文件之《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为起草《世界人权宣言》曾任命了一个三人特别起草委员会,其中就有中国的一名代表——张彭春。在历时近两年的起草过程中,世界人权宣言草案先后六易其稿。作为人权委员会的副主席和《世界人权宣言》特别起草委员会的重要成员,张彭春一直参与其中。他以儒家思想为依托,对《世界人权宣言》的最终通过做出了卓越贡献。在此期间,张彭春不仅从独特的亚洲视角来看待人权问题,而且能使中国对人权的观点为其他国家的代表所接受,并且在《世界人权宣言》条文的遣词造句上引入了儒家文化的理念。他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应该尽量包括所有参加国的理念,各个国家的代表的任务不是去减少不同国家之间的观念差异,而是尽量地相互包容。张彭春反对人权领域的西方中心论,主张要正视世界范围内人权观念的多样性。罗斯福总统夫人曾在其回忆录中写到,张博士是一个多元主义者,他认为宣言不应该只反映西方观念。宣言的最终文本接受了张彭春的建议,取消了和“上帝”“自然法”有关的对人权来源的表达,也没有将其他宗教的主张纳人其中。此外,张彭春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形式确立也做出了贡献。在张彭春等人的建议下,1947年12月,人权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决定同时制定一份宣言、一个公约和一个实施文件。该方案为宣言顺利起草和及时送交联合国大会表决节省了宝贵时间。此外,在宣言的30项条款中,其中有11个条款的讨论形成直接与张彭春有关。这些条款主要涉及人权基础条款(宣言第1条)、不歧视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宣言第2条和第7条)、社会权利条款(宣言第22条至27条)、平等参政权条款(宣言第21条第2款)、权利限制条款(宣言第29条),等等。
新中国成立后,受国际大环境和国内政治的影响,中国在较长的时期内很少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到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中国改变了对待国际人权活动的态度。在80年代,中国开始比较积极地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多次派代表参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先后参加了《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世界所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保护民族、种族、语言、宗教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宣言》的工作组。在这些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提出的意见和修正案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自1981年起,中国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权宣言》的政府专家组的历届会议,并积极提出意见、直至《发展权宣言》于1986年在第41届联大获得通过。中国还积极支持人权委员会关于实现发展权问题的全球磋商,支持将发展权问题作为一个单独的议题在人权委员会加以审议。中国一直是人权委员会关于发展权问题决议的共同提案国。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开始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影响力也日渐增强,并为国际人权标准的制定做出了重要贡献。1993年3月,中国派代表团出席了在曼谷举行的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区域筹备会,并担任了第一次筹备会、亚洲区域筹备会和世界人权大会的副主席,为世界人权大会的筹备和成功举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同年6月,中国代表参加了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并参加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讨论、起草和制定,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为《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制定和通过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和贡献。
(二)中国加入国际人权条约机制有一个从慎重到积极的过程
自1949年新中国建立至今,中国共加入了27项国际人权条约。纵观中国加入国际人权条约的进程可以看出,加人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历史时期,分别是:20世纪50年代、80年代、90年代和进人21世纪以后。其中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加入国际人权条约最多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共加入了11项国际人权条约。
中国之所以在20世纪80年代积极加人相关的国际人权条约,与中国对人权认识的改变及国内政策的转变密切相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解放思想,实行对外开放,中国的对外交往大大扩大。与此同时,中国对国际人权问题的态度也有了很大变化。中国开始认识到,国际人权法则中具有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的积极因素,决定参与国际人权活动。
为了研究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的相关问题,中国成立了由多部委参加的协作组,研究的主要题目是: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的方针;是否加人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国对一些具体人权问题的基本主张。在正式参加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之前中国连续三年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人权委员会的会议,经过实地考察和慎重考虑,认为参与国际人权活动是势在必行,利大弊小。1981年,中国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竞选并顺利当选,从1982年起成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当时中国参加国际人权领域活动的原则立场主要包括:赞成经过发展了的人权概念,因为当代人权已经不同于西方资产阶级传统的人权概念,已被注入了一系列新的进步内容,如民族自决权、国家独立与主权等;促使国际人权领域的斗争朝着有利于反帝反殖反霸的方向发展,维护第三世界国家的利益;主张联合国重点审议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接受基本人权的提法,反对利用人权口号干涉别国内政;严防西方国家借人权问题对中国进行颠覆渗透活动;支持和参与国际人权合作和交流活动,履行必要的义务;优先考虑关于反帝反殖反霸斗争的人权公约,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早动手进行研究。正是这种认识的改变和随之而来的政策的变化,使得20世纪80年代成为中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最多的时期。
此外的三个时期,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批准了四项人权方面的国际公约。90年代中国加人了四项国际人权公约。进人21世纪以来,中国又进入到一个密集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的时期,批准了八项国际人权公约。
对于业已加人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国非常重视对这些条约义务的履行,包括认真撰写履约报告,按时接受人权条约机构的审议,本着负责任态度诚恳接受国际社会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不断改进自己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工作。
此外,中国还积极推荐中国专家参与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从1984年开始,中国推荐的专家连续当选为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此后,中国专家很长时间以来都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出任委员。(参见表2)
(三)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专门机构的工作,并在其改革过程中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中国开始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工作,包括派代表团出席相关会议,与联合国的人权专门机构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进人21世纪以后,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中国积极参与到了联合国人权专门机构的改革工作中,在设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磋商和最后表决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认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应该确保其代表性,应当成为对话、交流与合作的场所;应重视并解决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长期存在的信誉危机问题,在审议侵犯人权的问题时,应制定公正、客观、透明的审议标准和程序,避免政治化、双重标准和选择性。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认识到世界的多样性,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推动各国开展对话和交流,共同探索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有效途径。中国提出这些主张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设立后,中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5月9日,在第60届联大选举人权理事会首届成员时,中国以146票成功当选,任期三年。2009年5月12日,在第63届联大改选18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时,中国又以167票成功连任,任期为2009—2012年。2013年11月12日,第68届联大投票改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时,中国再次以176票高票当选,任期为2014—2016年。作为人权理事会成员国,中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加人权理事会的历次会议和各项工作,并认真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2009年2月中国接受了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2013年10月接受了第二次普遍定期审议。在两次审议过程中,绝大多数国家都高度评价了中国的人权成就,中国也诚恳接受了其他国家提出的建设性意见。
结 语
综上所述,联合国在成立后的70年里,在构建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方面的贡献是巨大的。联合国不仅确立了人权原则,制定了人权标准,发展了人权概念,而且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际人权法体系。联合国主管人权事务的专门机构也不断改革和调整,不仅设立了人权高专,而且人权委员会也被人权理事会所取代,而这一系列调整的背后反映了人权地位和重要性的不断提升。在这70年里,中国对联合国构建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积极参与和贡献也是有目共睹的。中国不仅对确立人权原则、制定人权标准和发展人权概念有所贡献,而且积极加人国际人权条约机制,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同时在联合国人权专门机构的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文章来源:《国际政治研究》201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