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人权治理虽然是近期才流行的新提法,但它其实早就存在,联合国自成立伊始就开始了这方面的工作。中国很早就参与了联合国在全球人权治理方面的工作,并且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一、人权领域是全球治理的重要领域
全球治理是上世纪90年代提出的概念,指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各国公民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共同利益而进行的民主协商和合作。其核心内容是,健全和发展一整套维护全人类安全、和平、发展、福利、平等和人权的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包括处理国际政治经济问题的全球规则和制度。
全球治理的要素主要有五个,即全球治理的价值、全球治理的规制、全球治理的主体、全球治理的对象以及全球治理的结果。其中 全球治理的价值是全球治理的倡导者在全球范围内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全球治理的规制包括用以调节国际关系和规范国际秩序的所有跨国性的原则、规范、标准、政策、协议、程序。全球治理的效果指的是对全球治理绩效的评估。
全球治理的主体指的是制定和实施全球规制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三类:(1)各国政府、政府部门及亚国家的政府当局;(2)正式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3)非正式的全球公民社会组织。
全球治理的对象包括已经影响或者将要影响全人类的跨国性问题。这些问题很难依靠单个国家得以解决,而必须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目前各国学者提出的需要通过全球治理机制加以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这样几类:(1)全球安全,包括国家间或区域性的武装冲突、核武器的生产与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生产和交易、非防卫性军事力量的兴起等;(2)生态环境,包括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污染源的控制、稀有动植物的保护,如国际石油资源的开采、向大海倾倒废物、空气污染物的越境排放、有毒废料的国际运输、臭氧衰竭、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渔业捕捞、濒危动植物物种的灭绝、气候变化等;(3)国际经济,包括全球金融市场、贫富两极分化、全球经济安全、公平竞争、债务危机、跨国交通、国际汇率等:(4)跨国犯罪,例如走私、非法移民、毒品交易、贩卖人口、国际恐怖活动等:(5)基本人权,例如种族灭绝、对平民的屠杀、疾病的传染、饥饿与贫困以及国际社会的不公正,等等。
基于对全球治理概念和要素的如上解析,可以看出人权领域是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领域。根据全球治理的概念,可以认为全球人权治理的过程早在人权原则被联合国确立之时就已经开始了。
二、联合国层面的全球人权治理
作为全球人权治理的重要主体,联合国成立70年多来已经在全球人权治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对人权原则、人权标准和人权内涵的确立和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西斯侵犯人权的暴行唤醒了人们的良知,因此“二战”后由主权国家通过的《联合国宪章》首次明确规定了人权原则。
1945年6月签署并于当年10月生效的《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第一个规定了人权原则的国际法文件,是一项多边国际公约,是此后联合国制定的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的基础,对于联合国的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人权原则得到确立之后,人权标准也逐渐明确,人权的内容也得到了丰富和发展。1948年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包括序言和30条条文,其中第1-21条主要规定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22-28条主要规定的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被称为第二代人权,或被称为“积极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人权领域的重要地位是勿庸置疑的。它是最早为国际社会提出人权标准并明确界定人权内涵的国际文件。在此后的几十年中,经过发展中国家的不断努力,一系列反映发展中国家愿望和要求的权利也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确认,这些权利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这些权利基本上都是集体权利,也被称为第三代人权,或被称为“连带权利”。
因此,正是在联合国的推动下,人权原则和人权标准得到确立,人权的内容由最初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一代人权)发展为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第二代人权)以及集体权利(第三代人权)的丰富内涵。
(二)对国际人权法体系的创建
国际人权法体系的建立是联合国在全球人权治理方面的重要贡献。由于《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没有很好地解决会员国在人权方面的法律义务问题,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发布之后,开始准备起草人权的国际公约。国际人权公约的起草和修改过程是漫长的,直至1966年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终于获得了通过。与两公约同时通过并开放签字的还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两公约是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因而在内容上基本上包括了《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只有“私有财产权”因为分歧太大没有被包括在两公约之中。此外,这两公约还规定了一些《世界人权宣言》所未包含的权利,特别是一些集体权利如少数者的权利、儿童的权利等等。
两公约对于国际人权保护所起的重大推动作用在于它们把《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内容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与《世界人权宣言》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争议不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有着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根据国际条约法,缔约国自批准公约之日起就应该严格履行公约的义务,违反公约义务的缔约国是要承担国际责任的。
《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一起被称作“国际人权宪章”在国际人权法中占有核心地位。此外,战后通过的其他人权公约,如1948年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国际公约》、1965年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73年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等,都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联合国通过的一些重要的决议和宣言,如1952年的《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77年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1984年的《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1986年的《发展权利宣言》、1987年的《人类环境宣言》等也都对国际法中的人权原则的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
(三)对联合国人权专门机构的改革
联合国的很多机构都与人权相关,如联合国大会和经社理事会等但与人权事务直接相关的还是人权条约机构和主管人权事务的联合国专门机构。
人权条约机构是根据核心人权公约规定设立的、由独立专家组成的负责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机构。联合国现有九大核心人权公约,相应设有九个条约机构。见表1。
值得强调的是,联合国成立七十多年来在全球人权治理方面所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不断改革其主管人权事务的专门机构,使得人权的地位不断提升。
七十多年来,联合国主管人权事务的专门机构由人权委员会演变为人权理事会,而且为了加强其功能还在1993年设立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职位。
1.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到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作为联合国审议人权问题的专门机构成立于1946年2月,是经社理事会的下属机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自成立到被人权理事会取代共存在了60年。在60年的国际人权实践中,人权委员会在世界范围内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做了大量的工作。前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路易斯·阿尔布尔2006年3月27日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上对人权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和评价,她认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五个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1)在“二战”后发表了《世界人权宣言》,建立了在全球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框架。(2)设立了保护人权的特定程序,并拥有一批以保护人权为己任的专职人员,包括独立专家、特别报告员、秘书长特别代表、人权高专特别代表、工作组等等。(3)对一些国家采取了特别的行动,第一个对象就是当时实行种族隔离的南非,此外还有东帝汶、科索沃、巴勒斯坦、卢旺达等。(4)建立了第一个人权问题投诉机制,即“1503程序”。(5)建立了全球的人权对话论坛,并与公民社会建立了独特的合作方式。
虽然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做出了很大贡献,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正是由这些问题导致的“信誉危机”动摇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存在的基础,最终导致了它被人权理事会所取代。归纳起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产生“信誉危机”的主要原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将人权问题政治化;二是在人权问题上搞双重标准;三是对一些重大的侵犯人权事件处理不力。
除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信誉危机”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也使得人权委员会最终被人权理事会所取代。这个原因就是自人权原则被联合国确立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实这一点从联合国的机构设置上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众所周知,安全、发展和人权是联合国的三大支柱,处理安全事务有联合国安理会,处理发展事务有经社理事会,但处理人权事务的机构却是经社理事会下属的人权委员会。专门机构的设置与人权应有的地位严重不符,这显然不是联合国的初衷,因此需要在人权专门机构方面进行调整和改革。
设立人权理事会最早是由联合国秘书长安南2005年3月21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上正式提出的。他在题为“大自由:实现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的大会报告中正式提议设立人权理事会。他对这一提议的解释是:“我所建议的是一项综合战略,对本组织的三大目标予以同样重视和关注。这三大目标是发展、安全和人权,必须都以法治为基础。”他建议联合国实行三个理事会的制度,分别处理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经济和社会问题和人权问题。安南在报告中指出,创建这个理事会将赋予人权问题更崇高的地位,符合人权在《联合国宪章》内所占的首要位置。
2005年9月召开的世界首脑会议通过了设立人权理事会的提议。世界首脑会议的成果文件明确规定:“我们决心进一步加强联合国人权机制,决意创建人权理事会。人权理事会将负责促进普遍尊重对所有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护,不作任何区别,一律公正平等。人权理事会应处理各种侵犯人权的情况,包括粗暴、蓄意侵犯人权的事件,并提出有关建议。人权理事会还应促进联合国系统内部的有效协调,推动将人权纳入主流”。
2006年3月15日表决通过的设立人权理事会的决议是一个妥协的产物,期间成员国经过了近半年30多轮的磋商。最终通过的人权理事会方案与最初的提议存在距离。其中,人权理事会的地位被界定为联合国大会的下属机构,不是联合国大会的主要机构,因此还不能与安全理事会和经社理事会享有同等地位,这与安南秘书长最初设想的对于安全、发展和人权三大目标给予同等重视和关注的宗旨有较大差距。
尽管如此,但它的设立仍然具有积极意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职司委员会升级为大会附属机构,表明人权在联合国系统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
2.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简称为“人权高专”)的设立
在1993年的世界人权大会上,国际社会决定为人权确立一个更强有力的任务授权,并辅之以更强有力的机构性支持。为此,联合国成员国于1993年通过大会决议成立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简称为“人权高专办”)。
人权高专是根据1993年联大第48/141号决议而设立的,是联合国系统内负责人权事务的最高行政长官,副秘书长级。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经联合国大会核准产生。人权高专主要负责协调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活动,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其宗旨在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代表着世界对人类尊严这一共同理想的承诺。国际社会赋予我们独一无二的任务授权,即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
人权高专自设立以来非常活跃,在国际人权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5年9月,联合国60周年首脑会议通过成果文件,决定加强人权高专办公室的工作,在之后五年内将高专办的常规预算翻了一番。截至2014年年底,人权高专办设立了12个区域办事处或区域人权中心。
三、中国在联合国对全球人权治理进程中的参与和贡献
(一)中国与人权标准的制定和人权概念的发展
中国不仅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而且是《联合国宪章》的第一个签字国。中国曾参与起草国际人权标准的最基础文件之一的《世界人权宣言》。“二战”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为起草《世界人权宣言》曾任命了一个三人特别起草委员会,其中就有中国的一名代表——张彭春(P.C.Chang)。在历时近两年的起草过程中,世界人权宣言草案先后六易其稿。作为人权委员会的副手和《世界人权宣言》特别起草委员会的重要成员,张彭春一直参与其中。他以儒家思想为依托,对《世界人权宣言》的最终通过做出了卓越贡献。在此期间,张彭春不仅从独特的亚洲视角来看待人权问题,而且能使中国对人权的观点为其他国家的代表所接受,并且在《世界人权宣言》条文的遣词造句上引入了儒家文化的理念。他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应该尽量包括所有参加国的理念,各个国家的代表的任务不是去减少不同国家之间的观念差异,而是尽量地相互包容。张彭春反对人权领域的西方中心论,主张要正视世界范围内人权观念的多样性。罗斯福总统夫人曾在其回忆录中写到,张博士是一个多元主义者,认为宣言不应该只反映西方观念。宣言最终文本接受了张彭春的建议,取消了和“上帝”、“自然法”有关的对人权来源的表达,也没有将其他宗教的主张纳入其中。此外,张彭春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形式确立也做出了贡献。在张彭春等人的建议下1947年12月人权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决定同时制定一个宣言、一个公约和一个实施文件。该方案为宣言顺利起草和及时送交联合国大会表决节省了宝贵的时间。此外,在宣言的30项条款中,其中有11个条款的讨论形成直接与张彭春有关。这些条款主要涉及人权基础条款(宣言第1条)、不歧视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宣言第2条和第7条)、社会权利条款(宣言第22条至27条)、平等参政权条款(宣言第21条第2款)、权利限制条款(宣言第29条),等等。
新中国建立后,受国际大环境和国内政治的影响,中国曾在一段时间内很少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到上世纪70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中国改变了对待国际人权活动的态度。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比较积极地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多次派代表参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先后参加了《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世界所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和《保护民族、种族、语言、宗教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宣言》的工作组。在这些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提出的意见和修正案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自1981年起,中国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权利宣言》的政府专家组的历届会议,并积极提出意见,直至《发展权利宣言》于1986年在第四十一届联大获得通过。中国还积极支持人权委员会关于实现发展权问题的全球磋商,支持将发展权问题作为一个单独的议题在人权委员会加以审议。中国一直是人权委员会关于发展权问题决议的共同提案国。
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开始更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影响力也日渐增强,并为国际人权标准的制定做出了重要贡献。1993年3月中国派代表团出席了在曼谷举行的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区域筹备会并担任了第一次筹备会、亚洲区域筹备会和世界人权大会的副主席,为世界人权大会的筹备和成功举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同年6月中国代表参加了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并参加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讨论、起草和制定,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为《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制定和通过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和贡献。
(二)中国与国际人权条约机制
自1949年新中国建立至今,中国共加入了27项国际人权条约。纵观中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的进程可以看出,加入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历史时期,分别是:20世纪50年代、80年代、90年代和进入21世纪以后。其中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加入国际人权条约最多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共加入了11项国际人权条约。(中国政府在这一时期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分别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
此外,1984年中国政府还承认了1930-1947年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分别是:《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检查公约》、《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海员遣返公约》、《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最后条款修正公约》。)
中国之所以在20世纪八十年代积极加入相关的国际人权条约是与中国对人权认识的改变及国内政策的转变密切相关的。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解放了思想,实行了对外开放,中国的对外交往大大扩大。与此同时,中国对国际人权问题的态度也有了很大变化。中国开始认识到,国际人权法则中具有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的积极因素,决定参与国际人权活动。
为了研究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的相关问题,新中国成立了由多部委参加的协作组,研究的主要题目是: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的方针;是否加入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国对一些具体人权问题的基本主张。在正式参加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之前,中国从1979年起连续三年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人权委员会的会议,经过现场考察和慎重考虑,认为参与国际人权活动是势在必行,利大弊小。1981年中国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竞选并胜利当选,从1982年起成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当时中国参加国际人权领域活动的原则立场主要包括:赞成经过发展了的人权概念,因为当代人权已经不同于西方资产阶级传统的人权概念,已被注入了一系列新的进步的内容,如民族自决权、国家独立与主权等;促使国际人权领域的斗争朝着有利于反帝反殖反霸的方向发展,维护第三世界国家的利益;主张联合国重点审议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问题;接受基本人权的提法,反对利用人权口号干涉别国内政;严防西方国家借人权问题对中国进行颠覆渗透活动;支持和参与国际人权合作和交流活动,履行必要的义务;优先考虑加入关于反帝反殖反霸斗争的人权公约,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早动手进行研究。正是这种认识的改变和随之而来的政策的变化使得20世纪80年代成为中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最多的时期。
此外的三个时期,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批准了4项人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分别是:《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20世纪90年代中国加入了4项国际人权公约。(分别是:《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就业政策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此外,1997年10月28日在中国领导人访美期间,中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5日,中国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又进入到一个密集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的时期,批准了8项国际人权公约。(这些在新世纪被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分别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Child Prostitution 和Child pornography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联合国人权和有关人权安全公约》、《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对于业已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国非常重视对这些条约义务的履行,包括认真撰写履约报告,按时接受人权条约机构的审议,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诚恳接受国际社会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不断改进自己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工作。
此外,中国还积极推荐中国专家参与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1984年开始,中国推荐的专家连续当选为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此后中国专家很长时间以来都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出任委员。
(三)中国与联合国人权专门机构
1971年中国在恢复了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一直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工作。包括派代表团出席相关会议与联合国的人权专门机构如联合国人权高专和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保持着建设性的合作关系。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中国对国际人权领域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中国积极参与到了联合国人权专门机制的改革工作中在设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磋商和最后表决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认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应该确保其代表性,应当成为对话、交流与合作的场所;应重视并解决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长期存在的信誉危机问题,在审议侵犯人权的问题时,应制定公正、客观、透明的审议标准和程序,避免政治化、双重标准和选择性。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认识到世界的多样性,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推动各国开展对话和交流,共同探索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有效途径。中国提出的这些主张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设立后,中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5月9日,第60届联大选举人权理事会首届成员时,中国以146票成功当选,任期3年。2009年5月12日,在第63届联大改选18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时,中国又以167票成功连任,任期自2009年至2012年。2013年11月12日,第68届联大投票改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时,中国再次以176票高票再次当选,任期自2014年至2016年。2016年10月28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举行了理事会成员国选举,中国第四次以180票高票获得连任,任期自2017-2019年。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四次当选的票数从146票(2006年)、167票(2009年)、176票(2013年)到2016年的180票,得票可谓是屡创新高。中国四次当选的票数都大大超过了联大三分之二的多数。这说明中国得到了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的支持,实际上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的高度认可。同时这也是国际社会对中国之前三次担任人权理事会成员期间履职表现的赞许和对中国保护人权实践的充分肯定。
作为人权理事会成员国,中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加人权理事会的历次会议和各项工作,并认真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2009年2月中国接受了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2013年10月接受了第二次普遍定期审议。在两次审议过程中,绝大多数国家都高度评价了中国的人权成就,中国也诚恳接受了其他国家提出的建设性意见。
四、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全球人权治理是个近期才流行的概念,但其进程早已存在。人权领域是全球治理的重要领域。作为全球治理的重要主体联合国成立70多年来为全球人权治理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包括确立人权原则,制定人权标准,明确人权内涵;创建国际人权条约体系;改革联合国人权专门机构等诸多方面。中国自始至终积极参与了联合国的全球人权治理工作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中国不仅对人权标准的制定和人权概念的发展有所贡献,而且积极加入国际人权条约机制,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并且在联合国人权专门机构的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中国提出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这意味着中国将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并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文章原载于《人权》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