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员工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公司资助工作小组
第一条 公司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资助工作正常运转的负责机构。由公司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员工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资助工作的宣传与协调工作。
第二条 公司资助工作小组是学院资助工作是学院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由公司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由学工办相关工作人员担任工作人员,各班班主任为组组员。
第三条 公司各年级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各班班主任为各评议小组组长,年级辅导员为副组长,班长、团支书等员工骨干为评议小组评议人,负责学院困难生认定初评工作。
第四条 公司资助工作负责人为学院主管员工工作党委副书记,资助经办人由员工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产生。
第二章 困难生认定
第五条 公司困难生认定工作,按照学校资助中心的统一安排,当于每年5月份和9月份展开,分别对下一学年仍然在学的老生及当年9月份入学的新生进行认定。
第六条 困难生认定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各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最后由学院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第七条 公司困难生认定标准,根据北京市民政局等10部门2009年出台的《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对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及学校资助中心相关文件产生,共分为不困难、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四个档次。具体如下: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8000-13000元之间。
2、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5000-8000元之间。
3、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5000元以下或者家庭有重大变故,包括: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重要经济来源丧失(父母下岗)等。
4、家庭经济不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13000元以上。
第八条 公司困难生认定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在认定工作开始前,需召集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成员召开协调会至 少1次,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认定流程、工作周期及其他工作细节。
2、认定工作开始后,各评议小组需如开工作会议至少一次,由组长主持讨论本学年提出助学金申请的同学名单。
3、各评议组工作人员需切实发挥本评议小组的作用,在工作会议之外,需对所有申请人员的情况进行核实。
4、在核实工作完成之后,各评议小组需再召开工作会议一次,对本班提出助学金申请的同学做出初评,组织申请同学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并做出初评,填写评议小组意见。
5、在各评议小组初评结束后,学院资助工作小组需召集工作小组成员召开认定会一次。由评议小组组长主持,对申请同学进行二次评议,做出认定决定。
第三章 关于院发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
第十条 公司每年会根据院友捐赠情况及其他情况设立院设助学金,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面向全院员工发放通知。员工提出申请,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评议后需进行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公示期结束的5个工作日内将助学金发放至通过评议的员工。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即日起执行,由员工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